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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6日  点击:[]次

长大办字[2001] 163 号

一、人事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存放和专人管理,库房设施应符合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必须政治上可靠,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撤换档案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和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三、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的档案材料,应按“三密”材料的要求管理。

四、查阅副处级以上干部的档案,须经组织部负责人批准,查阅副高职以上人员档案,须经人事处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查阅登记手续。

五、查阅档案人必须是党员干部,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未经批准,下级人员不得查阅上级人员的档案。

六、档案管理人员和查阅档案人员必须做到“七不准”。

不准查的不查,不符合查阅规定的不查阅。

不准看的不看,只准看部分内容的,不看全部内容;

不准抄的不抄,不准摘抄与查阅事项无关的档案材料;

不准借的不借,不符合借阅条件的不准借出档案室;

不准带的不带,不准将人事档案带入公共场所;

不准传的不传,不准用普通电话和明码电报传递干部档案内容;

不准讲的不讲,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干部档案内容。

七、人事档案要通过机要交通转递,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干部管理部门负责人指派专人密封传送,不得交本人自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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