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政策制度>>人事管理>>正文

长安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6日  点击:[]次

长大人〔2014〕 9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在册职工,其他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因私出国(境)审批范围是指出国(境)留学、出国(境)进行博士后研究、出国(境)定居及出国(境)探亲、旅游、办理其他个人事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执行公务,且要求持因私护照办理出国(境)手续的职工。

第二章出国(境)留学

第四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留学,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核,再由人事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处级干部需经组织部和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因私出国(境)留学者,在提交出国(境)留学申请(包括入学通知书、经济担保书等)的同时,需提交辞职报告。辞职日期自批准之日算起。

第三章出国(境)博士后

第六条由个人自行联系的出国(境)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可向学校提出辞职并按程序办理离校手续,如要求保留在学校的公职,须经所在学院同意、有担保人担保并经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缴纳保证金后方能离境。出国(境)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36个月。

第七条出国(境)从事博士后工作期间,该博士后人员不再享受国家、学校的工资、津贴及校内岗位津贴等福利待遇。

第四章出国(境)定居

第八条教职工出国(境)定居,应事先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处级干部需组织部和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出国(境)定居者,在获得签证后,应提供获得定居的书面证明,办理离校手续后,学校按规定发给退职费。

第五章出国(境)探亲或旅游

第十条教职工出国(境)探亲或旅游,一般应利用节假日,不能影响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申请出国(境)探亲或旅游,经所在学院(部门)同意后,须报人事处审批。处级干部需组织部和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见习期、试用期内原则上不批准出国(境)探亲。

第六章 其他形式因私出国(境)

第十三条因私出国(境)与会、访友、短期访学,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施行。

第十四条由个人自行联系的出国(境)进修、访问学者,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纳入学校因公派遣计划,并按照学校自费公派出国(境)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未纳入学校派遣计划的访问学者,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办理。本人如要求保留公职,须经所在学院同意、有担保人担保并经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缴纳保证金后方能离境。学校可给予以保留公职一年,期间不再享受国家、学校的工资、津贴及校内岗位津贴等福利待遇。

第七章保证金、违约及处理

第十六条教职工出国(境)前应按照《长安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长大人字〔2000〕238号)办理请假手续,期满回国后及时销假。国外滞留时间以出入境注签日期为准。

第十七条教职因私出国(境)期限超过90天的,需缴纳保证金两万元后,方可离境。期满按期回校工作,退还所缴纳保证金本金。

第十八条出国(境)未经批准逾期不归,未返岗工作的,按照《长安大学职工擅离工作岗位处理办法》,作为自动离职处理,并保留追索相关费用的权利。

第八章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因私出国(境)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 现任处级干部在组织部网站下载并填写《长安大学处级干部出国(境)校内审批表》(附件2),其他备案人员在人事处网站下载并填写《长安大学教职工出国(境)校内审批表》(附件3)。

2.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3. 涉秘科研人员需科研主管部门审查会签,并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批。其他涉密人员直接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批。

4. 现任处级干部将申请材料递交组织部审批,其他人员将申请材料递交人事处审批。

5. 国际合作处留存审批表备案。

第九章证件管理

第二十条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学校对下列因私出国(境)人员实行登记备案:

1. 现任处级及以上干部。

2. 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 涉及国家秘密人员。

4. 计财处科长,西安长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企业的科长、厂长、经理。

第二十一条证件办理:

一般教职工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西安市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备案人员需到西安市出入境管理处领取资料后按第十九条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学校集中管理。其中,现任处级干部证件由组织部集中保管,其他人员证件由人事处集中保管。涉及国家秘密人员证件由保密办公室集中保管。

第二十三条经登记备案的因私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10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学校相关部门集中管理,再次申请因私出国(境)时,按本办法相关程序重新办理审批后领取证件。

第二十四条回国后未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学校相关部门集中管理的人员,学校将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组织部、人事处、保密办将每年干部任免结果、职称变更、保密人员变更情况及时到西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更新报备。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人事处、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