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指导教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

发布者:长安大学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4日 12:21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文件精神,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含外聘导师)队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言传和身教、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章 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第三条 结合学科特点,通过教学过程和科研指导环节潜移默化地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主动了解学校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计划、安排和要求,及时掌握研究生思想动态,每学期与研究生至少进行2次谈心谈话;督促研究生积极参与党团活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四条 遵循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积极制定和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实时掌握研究生科研进展,每月至少与研究生开展2次学术研讨或进度汇报活动;支持研究生发表研究成果,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开拓学术视野,激发创新潜力。

第五条 鼓励研究生参加各类高水平学科竞赛活动,并提供时间、经费和方法等方面的支持或指导;引导研究生积极参与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应用,推动产学研紧密结合;支持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基地的实践活动,每年至少到基地实地指导2次。

第六条 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帮助研究生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生涯规划;鼓励研究生在规定的培养期限内至少参加1次扶贫、义工、助学等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第七条 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引导和启发研究生提高学术修养,坚守科学道德;严格审核研究生发表的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杜绝抄袭剽窃、试验作假、数据作假等各类学术不端行为。

第八条 了解学校各类奖学金、助学金、“三助一辅”岗位、困难学生资助等奖助政策,支持和指导符合条件的学生积极申请;导师对参与其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应发放科研津贴。

第九条 建立师生日常沟通机制,利用邮件等多种方式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互动,了解、关心研究生的成长环境、学习生活状态和培养过程,及时掌握研究生心理动态;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树立科学的就业观,积极为研究生的就业创业创造条件。

第三章 导师立德树人考核评价

第十条 导师在每年研究生毕业后、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前,须对照立德树人七项职责进行自我小结,总结成绩、查找不足、明确改进方向。

第十一条 每届研究生毕业时,学校开展研究生对导师的评价工作,按照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相关内容对导师进行匿名评价。评价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评价工作结束后,研究生院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各相关学院,学院根据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研究生院同时对存在明显问题的导师进行约谈,减少招生指标,情节严重的进行追责。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将作为导师招生资格审核、优秀导师、师德先进个人等各类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导师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导师被反映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查实后,依据情节轻重,学校给予减少招生指标,撤销导师资格;需要作出其他处理的,研究生院提出建议,由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报学校给予相应处理,包括降职、降级、调离教师岗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等。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五)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七)未按职责约束研究生参加日常教学科研活动致研究生发生安全稳定事故;

(八)疏于关注研究生心理健康、未能妥善处理导学关系致产生网络舆情或安全稳定事故;

(九)其他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职业行为“十不准”》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上级部门的学位论文抽检中,对被认定为不合格或“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按《长安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指导的研究生论文、发表的学术成果及研究工作有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暂停其导师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导师资格。对于本人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按《长安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处理,同时取消导师资格。

第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导师资格认定与聘任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申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关于导师的投诉。

第五章 导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实施研究生导师表彰奖励机制,组织校级优秀导师和师德先进导师的评选活动,重点表彰奖励立德树人成绩显著的导师,强化优秀示范引领作用。学校各级各类宣传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先进个人的事迹进行大力宣传,以期达到示范、感召、带动作用。

第十九条 被评为学校优秀导师、师德先进导师的教师,在评定校、省、国家级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在晋职、晋级等方面,也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对获得国家、陕西省或一级学会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或其它国际国内高质量学位论文奖项的导师,可以免于进行下一年度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并在各类评优、评先活动和晋职、晋级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