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长安大学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7日 14:45浏览次数:





 

 

 

 

 

 

长安大学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技创新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技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陕西省科技厅关于《陕西省科技管理违法失信黑名单和诚实守信红名单惩戒激励机制管理办法》、陕西省教育厅关于《陕西省教育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项目全过程,包括指南编制与咨询、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以及科研创新平台、科研奖励、人才项目等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等过程。

第三条  科研诚信管理包括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加强预防教育等。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失信行为调查和认定、失信行为记录与处分等。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我校所有教职工、研究生、本科生及其他以长安大学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强化监督、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六条  长安大学学术委员会全面负责全校科研诚信管理工作。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承担本学院的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信用主体责任,发挥评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

第二章  科研诚信建设

第七条  人事处在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要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第八条  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在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科研创新平台、科研奖励、人才项目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参与实施的科研人员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科研机构要通过岗位职责说明书、工作守则、行为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科研机构要加强科研诚信教育预防,在学生入学、员工入职、职称职务晋升和科研项目申报、检查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要及时开展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科研机构要成立科研诚信督导组,选派思想作风过硬、学术诚信合格的教师任成员,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由科研诚信督导组定期抽查本单位科研人员的原始研究数据、图表等。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科研机构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应对本单位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

第十三条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十四条  科研团队或课题组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团队或课题组成员、项目成员、所指导的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对学术论文或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及图表的真实性、实验的可重复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建立长安大学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数据库,记录科研失信行为,并根据需要供查询。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六条  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以下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1.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2.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3.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4.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5.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6.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7.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十七条  科研诚信案件的举报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2.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3.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

第十八条  不予受理的举报:

1.举报内容不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的;

2.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3.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4.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十九条  对于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科研诚信案件线索;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媒体披露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符合条件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应主动调查处理,经过调查核实反映问题属实的应记入长安大学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二十条  科研失信行为举报受理。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收到科研失信行为举报材料15日内进行初核,初核由2名工作人员进行。初核认为举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举报受理情况应在完成初核5个工作日内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

1.学校学术委员会受理科研诚信举报、收到上级主管部门转交的调查线索或主动发现线索开展调查的按调查需要可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或授权下设学术分委员会或学校科研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

2.调查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由科研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或下设学术分委员会根据需要由问题涉及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伦理专家等组成专家组,对案件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

调查组根据调查需要选择开展行政调查或学术评议或同时开展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

3.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

4.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封存相关资料、设备。调阅、封存的相关资料、设备应书面记录,并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

5.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当面质证。

6.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举报内容的说明、调查过程、查实的基本情况、违规事实认定与依据、调查结论、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确认情况以及处理意见或建议等,并附佐证材料、谈话记录和会议记录等,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如需补充调查,应确定调查方向和主要问题,由原调查人员进行,并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科研失信行为认定。反映问题情节较轻、案件事实清楚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下设学术分委员会召开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认定调查组报告并形成最终结论;反映问题情节较重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召开主任办公会议,讨论调查组报告并形成最终结论;反映问题情节严重且影响恶劣的,召开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调查组报告并形成最终结论。

对学校受理的实名举报,认定结果应及时反馈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重新进入正式调查。上级部门移交线索的按要求将认定结果提交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科研失信行为处理,包括以下措施:

1.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2.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3.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4.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

5.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

6.取消已获得的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7.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8.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9.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10.其它处理。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和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单位应及时以公开等适当方式澄清。

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的,举报人所在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科研人员在失信调查和认定阶段具有申辩权。对已认定的失信行为或惩戒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专家和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存在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违反保密和回避原则、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校务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学术分委员会、科学研究院、人事处等部门负责实施,《长安大学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长大科〔201912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