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修订)

发布者:长安大学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7日 14:48浏览次数:


长安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 规范师生学术行为, 促进教学科研和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查处机构。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发展规划处),负责学校不端行为查处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学校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校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单位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学校严格落实问责制。

第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根据需要委托所在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工作组或成立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工作组,负责进行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认定;根据调查情况、认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行使其他与学术规范有关的职责和权力。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

第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七)一稿多投或将实质相同的研究成果稍加修改后发表;

(八)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等证明材料;

(九)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根据相关学术组织或者学校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开通专用信箱和电子邮箱、公开举报电话,接受学风不正、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开展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予以受理。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学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术委员会应及时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收到举报材料后,组成工作组,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作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进行调查。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将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不予受理的,反馈举报人书面理由说明。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重新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一条 工作组人数为不低于5人的单数,其中同行专家不少于3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工作组。

第十二条 工作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师生等关系的,应予回避。工作组组成人员姓名和单位信息应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认为存在应回避情形的,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更换工作组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工作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四条 工作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工作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六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七条 工作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同时,向当事人公布调查结论。

第十八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五章 认  定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情况召开全体会议或主任办公会,对工作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六章 处  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 通报批评;

(二)  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 警告、记过;

(四)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五) 解聘或开除;

(六)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可以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具体实施按《长安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兼聘人员、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奖励、通报所在单位, 取消兼聘、学习、访问资格等。

第二十四条 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有责任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举报,要对举报人进行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指导教师是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指导教师因对学生管理失职,致使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学术不端行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七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学校在信息门户网站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八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七章 申诉与复查

第二十九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申诉。异议和申诉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申诉后,交由学术委员会讨论,并于30日内作出是否复核的决定。决定复核的,学术委员会另行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书面通知异议人或申诉人。

第三十一条 异议人或申诉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八章 监  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信息公开网学风建设专栏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 申诉材料、调查结论、处理决定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保存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安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长大党〔201654)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