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长安大学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7日 14:50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和《陕西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921)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安大学全体教职工和以长安大学名义从事教学、科研、服务工作的兼职人员、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

第三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相关事项的领导、组织、协调;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师德负面清单

第五条 全体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师德失范: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和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在涉外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及利益的言行;

4.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5.在校园内传播宗教或组织宗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6.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7.体罚或者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打击报复学生;

8.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9.在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10.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11.以学生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或其他费用;

12.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就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13.在岗位考核、绩效考核、岗位聘用、项目申报、人才计划申报、职称评聘、导师遴选、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诬告、陷害、威胁他人;

14.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15.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或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6.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17.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三章 调查处理程序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通过学校或学院(系)师德监督平台的举报电话、邮箱等反映长安大学教师的师德问题。情况反映提倡实名,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反映情况本人的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写明被反映人有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也应予以受理。

第七条 以下情形的情况反映可不受理:

1.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2.应由公安机关受理的;

3.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职业行为规范无关的。

第八条 对于由媒体披露的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视情节适时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并及时发声表态回应。

第九条 学院(系)或有关职能部门发现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应第一时间告知党委教师工作部。除涉及学术道德问题外,涉事教师属于二级学院(系)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转所在学院(系)着手进行初步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其他教师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直接进行调查。

第十条 涉及学术道德问题,学术不端行为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启动调查并形成最终结论,科研失信行为由科学研究院按照学校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启动调查并形成最终结论。

第十一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接到涉事学院(系)调查报告后,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其中,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核查;涉及宗教问题的由党委统战部核查;涉及教学行为、研究生导师行为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核查。涉及其他方面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核查。

第十二条 调查过程中,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牵头建立联席联动工作机制,联席单位包括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研究院等,各职能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及时会商研判,增强协作沟通,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十三条 受理或启动处理程序后,应在十五日内完成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作出认定结论。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调查期限。对于重大复杂,难以确定的问题,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经调查认定,构成师德失范的,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二级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包括对涉事教师的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其他处理和对学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问责决定在内的一揽子拟处理建议,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根据《长安大学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务会议议事规则(修订)》,行政处分提交学校校务会审定,党纪处分、对学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问责决定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涉及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对研究生导师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取消导师资格;调整岗位;撤销荣誉、称号、专业技术职务等其他事项的处理决定提交学校校务会审议后由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五条 认定结论和拟处理建议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讨论前,党委教师工作部应当告知教师本人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教师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再次核实,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学校不能因教师申辩而加重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对师德失范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师德失范行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决定和依据;

(四)不服处理决定的复核、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理决定书一式两份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及相关单位送达教师所在单位和教师本人,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师本人签收。

第十七条 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提出复核申请。经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讨论后对予以受理的复核申请组成复核处理小组进行复核,复核结论与原调查结论不一致的,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讨论后,按照学校议事规则报请学校校务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并书面送达复核申请人。被处理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决定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教师所在单位要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详细通报师德违规问题及处理结果并开展警示教育,组织教师讨论剖析原因、对照查摆自省,做到警钟长鸣。因师德失范受到处理的教师要积极整改,所在单位党政领导要对其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

第十九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督办对师德失范教师各项处理决定的落实,负责对受处理教师所在学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问责的落实;研究生院负责落实对研究生导师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或者取消导师资格;党委组织部负责落实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人事处负责落实调整岗位、撤销专业技术职务以及调整薪酬待遇;授予单位负责撤销荣誉、称号;受处理教师所在单位负责落实取消执行期限内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各单位落实情况最终要形成书面报告交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统一存档。

第四章 处理与处分

第二十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1.情节较轻、未造成较大范围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同时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 24 个月。

2.情节较重、造成较大范围不良影响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厅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4.受处理教师是中共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同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5.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根据相关办法,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专业技术职务等,追回相关岗位津贴或奖金。

7.对于以长安大学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人员,学校与其解除聘任关系或取消校内相应资格,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师在决定生效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出现违反师德及违法违纪情形的,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处分期满后,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报人事处,经学校校务会通过后,下发文件解除该处分并向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通报。处理决定和处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对于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处理到期后,相应导师资格不得自动恢复,必须根据情况重新申报、认定或者评选。

第五章 组织保障与问责追责

第二十二条 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

充分发挥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的作用,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协调、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学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系)成立教师师德建设工作小组,组长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班子成员、工会主席、系(所、部)主任、教师党支部书记、教师代表等组成,负责本单位师德建设、考核及失范行为初查等工作。学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切实将师德建设与党的建设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工作紧密结合。

第二十四条 师德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严肃追究责任: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监督、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行为。

第二十五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所在学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由学校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学院(系)应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各单位的师德建设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长安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长大党师201941)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