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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教职工擅离工作岗位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6日  点击:[]次

长大人〔2014〕 89号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人事管理制度,严肃校纪校规,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及其它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人事部《全民所有制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和《陕西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出国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陕教外〔1999〕3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民所有制教职员工,不适用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临时工和其他形式的合同工。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离职:

一、出国(境)未经批准逾期不归,未返岗工作的;

二、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或者经批准后未按时返岗工作的;

第四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辞退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包括擅自办理护照出国,不办理请假手续或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二、由于机构调整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未被聘任上岗,又拒绝学校重新安排的。

第五条 上报擅离工作岗位人员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的,基层单位应当及时填写《擅离工作岗位人员上报书》,并提供相应的考勤记录等材料,一并送交人事处核存;

二、人事处收到《擅离工作岗位人员上报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若情况属实,由人事处委托上报单位做如下处理:

1、督促擅离工作岗位人员限期返回工作岗位,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经批评教育仍不返回工作岗位的,由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

第六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擅离工作岗位的教职员工,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各院、系、部、处(以下简称单位)应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在15天内,本人承认错误返回单位,可继续工作,但应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处分。

第七条 各单位要及时将擅离工作岗位的人员上报到人事处,以便学校快速做出处理。如有单位对擅离工作岗位的人员超过15日不报的,学校将从擅离工作岗位人员的离岗之日起到学校处理之时擅离工作岗位的人员工资的3倍从所在单位包干经费中扣除。

第八条 严禁知情不报和弄虚作假。对知情不报或有故意陷害他人之嫌而伪报情况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领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后,由人事处代表学校对视为自动离职处理的教职员工发送《自动离职通知书》,限期一个月内调离学校,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超过一个月后学校不再保留其公职,档案暂由学校保管12个月,如本人要求转档案,应与学校清结正常离校手续,同时交纳档案保管费;对于长期不转移档案的,在超过暂时保存档案期限后,学校无义务保管档案,档案的丢失学校概不负责。

第十条 自动离职和辞退的相关送达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长安大学教职工擅离工作岗位处理暂行办法》(长大人字〔2001〕226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先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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