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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去世职工丧事办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6日  点击:[]次

长大人〔2014〕 92号

为做好我校去世职工丧事办理工作,根据《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和《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职工去世后丧事办理应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实行火葬,简办丧事,严禁铺张浪费和搞封建迷信活动。党员干部要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移风易俗,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二、校属各单位及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组织本单位职工、离退休职工及家属认真学习《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并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根据《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职工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不得土葬。对坚持土葬者,学校各部门不为其丧事办理提供方便,不派车辆,不发丧葬费及抚恤金,家庭困难者不为其进行困难补助。

对少数民族职工可尊重其民族习俗,但如本人生前有遗嘱或亲属要求火葬的,各单位领导应予以积极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四、严禁在学校公共区域内摆灵设祭,违者责令其改正,对不听劝阻者学校有关部门将不参与丧事办理,不派车辆。

五、职工去世后,学校一般不成立治丧委员会,不开追悼会,为表达悼念,可举行遗体告别仪式。本人生前或遗属有丧事从简要求的,各单位领导要给予鼓励和支持。

离休或厅级以上退休干部去世后的丧事由离退休工作处会同组织部、人事处、校工会及其离退休前所在单位办理。

退休职工去世后的丧事由离退休工作处会同其退休前所在单位办理,并向人事处通知去世人员情况。

在职职工去世后的丧事由其生前所在单位会同组织部(处级及以上干部去世)、人事处、校工会办理。

具体事项规范如下:

1. 丧情通报

离退休职工去世后,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向组织部(离休人员去世)、人事处、校工会及其离退休前所在单位通报。

在职人员去世后,其生前所在单位负责向组织部(处级及以上干部去世)、人事处、校工会通报。

2. 看望遗属

离休或厅级以上退休干部去世后,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召集组织部、人事处、校工会及去世人员离退休前所在单位干部代表学校上门看望遗属,进行慰问。

退休职工去世后,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召集人事处和去世人员退休前所在单位干部代表学校上门看望遗属,进行慰问。

在职人员去世,由人事处负责召集组织部(处级及以上干部去世)、校工会及去世人员生前所在单位干部代表学校上门看望遗属,进行慰问。

慰问过程中通报国家及学校丧事办理方面的政策,听取遗属在丧事办理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对于遗属提出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规定或与丧事无关要求的,经解释劝导无效的,学校有关部门将不参与丧事办理,不派车辆。

3. 丧事办理方面的具体分工

人事处负责政策性解释工作和抚恤工作。若遗属要求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参加人员范围应为其生前所在单位领导、同事及在西安的亲朋好友,除直系亲属外,均不邀请西安市以外的人员参加,若外地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或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食宿及往返路费自理有困难者,由遗属提出书面申请,经人事处和离退休工作处(离退休人员)或校工会(在职人员)协商后酌情给予补助。

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起草去世离退休人员的讣告并协助遗属办理遗体运送、火化及骨灰存放手续;人事处负责起草去世在职人员的讣告,其生前所在单位协助遗属办理遗体运送、火化及骨灰存放手续。职工在外地去世的,一律实行就地火化。符合进西安烈士陵园安放骨灰者,由组织部、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离退休人员)负责联系办理有关手续。

去世人员离退休前或生前所在单位负责起草其生平简介。

治丧期间,遗属若体弱多病者,由校医院选派一名医护人员负责遗属的医疗工作。

4. 遗体告别仪式

人员去世后,一般由离退休工作处(离退休人员)或校工会(在职人员)副处级及以上领导主持告别仪式,其离退休前或生前单位领导做生平简介。

二级以上教授、离休或厅级以上退休干部去世后,由组织部、人事处、校工会(在职人员)、离退休工作处、其离退休前或生前所在单位会商确定遗体告别仪式规格。

5. 丧事用车

由人事处统一安排调用车辆,用车类型和数量为一辆小车、一辆花圈车、一辆中巴车和一辆大巴车,用车范围为去世人员生前居住地(限西安市碑林、新城、莲湖、灞桥、雁塔、未央、阎良、长安区)到西安市殡仪馆,途中不得绕行非必经路段,用车费用不超过1800元,用车超出规定的,费用一律由遗属负担。对于丧事简办,不需学校派车、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学校按照1800元标准给予补助作为鼓励。

6. 丧葬费和抚恤金领取

去世人员继承人应按照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顺序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次序在后人员办理领取手续,需携带次序在前人员和同次序其他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书、去世人员的死亡证明、火化证以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离休职工去世后,其医药费由校医院院长审批后按规定报销,其余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医疗费按国家和陕西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丧葬费、抚恤金、遗属困难补助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对于遗属提出的一些非丧事本身的要求,必须严格按国家、陕西省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允许随意许愿,对不符合政策的要求,各单位领导要耐心做好遗属的思想教育和解释工作,不能无原则迁就。

七、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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